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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投保秘笈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 

  2000年6月30日,某寿险公司业务员张某向李某推销人寿保险,李某决定为其父亲投保。双方谈及体检问题时,该业务员请示领导得知投保10万元保险金险不需体检后,当即为李某填写投保单,包括在投保单中“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等”项目中划上“否”字。2005年1月18日,被保险人李父因患尿毒症死亡。李某即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拒付。李某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月至3月间,被保险人李父曾在江苏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评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虽然投保单已详细列明了必须告知的事项包括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等疾病这一内容,可视为保险人以书面形式履行了告知义务,但保险业务员未按规定将投保单交由投保人填写,而是自己代填投保单,显然违规操作,很可能使投保人忽视此项内容而盲目投保。因此,保险业务员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投保人来说,其在签订投保单时,没有将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将已发生的事实告知业务员,存在主要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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