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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1·15”大火处理决定公布,54名责任人受处理
上海市长韩正被责成作出检查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完成《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该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责任事故。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54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2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在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26名责任人员中,包括静安区建交委主任、党工委副书记高伟忠;静安区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静安区建交委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上海烽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建东等人。目前,上述人员均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8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中,包括企业人员7名,国家工作人员21名,其中省(部)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6人,县(处)级干部6人,处以下干部8人。其中:给予静安区委副书记、区长张仁良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上海市委委员、静安区委书记龚德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上海市副市长沈骏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责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长韩正分别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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