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候选人”参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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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县乡两级人大将进行换届选举,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应:
“独立候选人”参选无法律依据

 

据新华社电 从今年开始到2012年底,全国县乡两级人大将进行换届选举。参加这次全国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将达9亿多人,参加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将达6亿多人,将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涉及县级政权2千多个、乡级政权3万多个,这无疑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一次重要实践。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有网络称,目前有人欲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基层人大代表。对此,法工委负责人回答说,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根据选举法,任何公民参选县乡人大代表,首先要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进行审查和确认;其次,要依法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或者由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第三,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四,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活动。

基于上述规定,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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